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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44/2024-158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4-05-27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4〕9号

统一编号

ZJAC02-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07 15:01:26

来源: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有关区、县(市)发改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集团: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7日       


建立健全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积极稳妥推进,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一)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下同)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市政环卫取水栓、市政绿化及企业消防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

三、用水定额的核定

非居民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等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有利节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一)省、市用水定额标准涵盖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按定额标准,以年为单位核定。

(二)省、市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或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无相关用水资料提供的非居民用户,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结合城市供水能力和用户近1至3年实际(合理)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年用水定额。

(三)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可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动态调整用水定额。

(四)年用水量低于36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暂按每年3600立方米核定年用水定额。

(五)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有特殊情况的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用水定额。

(六)同一户址有多个水表并执行同类水价标准的非居民用户,可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并用水定额。

(七)因建设、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增加用水定额的非居民用户,可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增加临时用水定额。

四、分档水量和价格标准

(一)非居民用户应当按核定的定额水量用水,定额水量部分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超过定额水量部分,除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加收累进价格:

1.超定额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2.超定额20%-30%(含)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3.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水利工程水价、污水处理费等。

(三)对已执行差别水价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非居民用户,在执行差别水价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的水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水管突发爆裂,火灾等因素引起的超定额用水,经非居民用户按相关规定书面提出申请,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收费方式及计费周期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随自来水价一并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当年内实际用水量达到用水定额时实行累进加价。供水企业因故延迟或提前抄表的,按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同比例减少或增加用水量。

六、资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节水宣传经费,并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七、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每年定期向发改部门及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上报加价收入使用等情况。非居民用户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建立分类用水台账。

(二)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0号)的非居民用户过渡到超定额管理。

(三)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发改委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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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9444/2024-15842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607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AC02-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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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市)发改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集团: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7日       


建立健全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积极稳妥推进,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一)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下同)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市政环卫取水栓、市政绿化及企业消防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

三、用水定额的核定

非居民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等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有利节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一)省、市用水定额标准涵盖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按定额标准,以年为单位核定。

(二)省、市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或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无相关用水资料提供的非居民用户,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结合城市供水能力和用户近1至3年实际(合理)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年用水定额。

(三)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可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动态调整用水定额。

(四)年用水量低于36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暂按每年3600立方米核定年用水定额。

(五)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有特殊情况的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用水定额。

(六)同一户址有多个水表并执行同类水价标准的非居民用户,可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并用水定额。

(七)因建设、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增加用水定额的非居民用户,可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增加临时用水定额。

四、分档水量和价格标准

(一)非居民用户应当按核定的定额水量用水,定额水量部分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超过定额水量部分,除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加收累进价格:

1.超定额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2.超定额20%-30%(含)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3.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水利工程水价、污水处理费等。

(三)对已执行差别水价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非居民用户,在执行差别水价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的水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水管突发爆裂,火灾等因素引起的超定额用水,经非居民用户按相关规定书面提出申请,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收费方式及计费周期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随自来水价一并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当年内实际用水量达到用水定额时实行累进加价。供水企业因故延迟或提前抄表的,按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同比例减少或增加用水量。

六、资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节水宣传经费,并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七、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每年定期向发改部门及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上报加价收入使用等情况。非居民用户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建立分类用水台账。

(二)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0号)的非居民用户过渡到超定额管理。

(三)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发改委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